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与施森法、黄丽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4

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一十三条、

百一十三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五条、

零五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

六条、第二百零七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施森法、黄丽月共同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施森法、黄丽月共同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借款本金4950000元,支付利息65347.41元及复利206.02元(计算至2017年5月20日),以及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不包括对罚息计收的复利),并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71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至以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9×××42,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二、如被告施森法、黄丽月不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有权对被告宁波伊德莱克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余姚市城区振兴西路的房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余国用(2011)第05326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主债权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到抵押物变价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

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

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474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2406元,由被告施森法、黄丽月、宁波伊德莱克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夏 洁人民陪审员  张瑞安人民陪审员  何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黄彦奋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