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百一十九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
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庆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
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庆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晓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 昊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