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庆海与盐城市鼎畅投资有限公司、尚子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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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庆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晓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 昊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