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真实意思表示。二审法院却罔顾上述法律规定,驳回了申请人的诉
五十五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真实意思表示。二审法院却罔顾上述法律规定,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严重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李月国、三泰公司共同提���意见称,一、当事人意思表示
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李月国、三泰公司共同提���意见称,一、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合同中“张宗山”的签字虽不是本人的签字,但并不意味着不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张宗山自公司设立时并未进行实际出资,也未实际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公司存在着代签字的情形,且张宗山对此知情并认可。二、申请人认为李月国与三泰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理由不成立。综上,张宗山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宗山诉请确认涉诉《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但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其未能举证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虽然《股权转让协议》上张宗山的签字并非本人签署,但该股权转让协议已
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虽然《股权转让协议》上张宗山的签字并非本人签署,但该股权转让协议已在工商档案予以公示。自2002年1月18日签订涉诉合同到2015年提起本案诉讼长达十年以上时���,张宗山并未就股权变动情况提出异议,且对此也未作出符合常理的解释。二审法院对张宗山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符合公平原则。综上,张宗山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百条第(六)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宗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荆媛媛代理审判员 杨
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宗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荆媛媛代理审判员 杨 波代理审判员 杨立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彦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