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雄、周必永等与宝柯图、内蒙古亿灵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2

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二

第二百七十二条,

百七十二条,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

第一条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宝柯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白雄、周必永、成

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宝柯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白雄、周必永、成文萍工程款50万元,并从2017年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清款之日止;如不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债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二、被告内蒙古亿灵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内

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二、被告内蒙古亿灵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铁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呼和浩特铁路局恒诺房建生段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85元,由被告宝柯图、内蒙古铁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亿灵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庆国审 判 员  陈 光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陶格斯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