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
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拓林物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
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拓林物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翀代理审判员 冯衍昭代理审判员 赵粹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