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37李玉珍与甄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1

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零六条、第二

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甄中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玉珍借款本金7000

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甄中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玉珍借款本金70000元、支付利息12550元,合计82550元,并支付以7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李玉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460元,由原告李玉珍负担1229元,由被告甄中华负担2231元(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欣人民陪审员  郝凤兰人民陪审员  滕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花梦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