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燕君与景德镇珠山普济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7

第五条、

五条、第九

第九十一条第(二)项、

十一条第(二)项、第九十

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

第九十七条、

条、第一百零七

第一百零七条、

条、第一百一十二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

第二百一十二条、

第二百一十九条、第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二百二十七条,《中

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梁燕君与被告景德镇珠山普济医院2014年8月8日签订

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梁燕君与被告景德镇珠山普济医院2014年8月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景德镇珠山普济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空租赁房屋,并将房屋返还给原告梁燕君;三、被告景德镇珠山普济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梁燕君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租金按每月57750元,自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交还房屋之日止),被告景德镇珠山普济医院已支付的16187元从中扣除;四、被告景德镇珠山普济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梁燕君损失346500元(按每月租金57750元,计算6个月,即6*57750=346500元);五、驳回原告梁燕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94元,被告景德镇珠山普济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94元,被告景德镇珠山普济医院承担15193元,原告梁燕君承担570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晓猛人民陪审员  程园发人民陪审员  付有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邓文廷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