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福才与杨宝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1

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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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宝林欠原告宣福才工时费57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二、驳回原告宣福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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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8元、公告费500元,合计人民币1748元,由被告杨宝林负担。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玉泽审判员  于 水审判员  刘忠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田 纪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