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
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游胜超在庭审中要求按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0‰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开庭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
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北汇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偿还原告游胜超
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北汇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偿还原告游胜超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承担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27日起按月利率20‰计付至偿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00元,减半收取计505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00元,减半收取计50500元,由被告湖北汇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怡涵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