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丽红与浙江泰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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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丽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
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丽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上诉人周丽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徐 晋审 判 员 应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何亚运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