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雄纳五金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卓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8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

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佛山市卓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

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佛山市卓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植少佳审 判 员  李 娟人民陪审员  李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许碧桃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