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
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佛山市卓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
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佛山市卓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植少佳审 判 员 李 娟人民陪审员 李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许碧桃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