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
第十四条第一款、
四条第一款、第十六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第一款第(一)、(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
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邢银昌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3675元、护理费5714元,合计29389元;赔偿邢路阳护理费1948元;赔偿邢可欣护理费649元(均汇入邢银昌银行卡号62×××76),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被告王跃科赔偿原告邢银昌医疗费9065.56元、后续治疗费12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元、营养费1200元,合计23905.56元,扣除已垫付的20000元,下余3905.56元;赔偿邢路阳医疗费1021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营养费420元,合计11264.9元,扣除已垫付的4200元,下余7064.9;赔偿邢可欣医疗费2055.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营养费140元,合计2405.14元;均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邢银昌、邢路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7元,财产保全费200元,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7元,财产保全费200元,鉴定费2900元,由被告王跃科负担2853元,原告邢银昌负担20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迪审 判 员 周新红人民陪审员 娄和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郑 利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