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艺聪与戴旺水、曾梅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4

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零六条、第二

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

第十八条、

条、第二十一

第二十一条、

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戴旺水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杨艺聪借款本金30

定,判决如下:一、戴旺水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杨艺聪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8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二、曾梅凤对上述戴旺水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曾梅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戴旺水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戴旺水、曾梅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国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玲附注: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

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