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与田大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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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松原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
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松原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 超审 判 员 曹国安审 判 员 孙景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郑 中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