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蔡仁武、丁桂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1

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41元,财产保全费470

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41元,财产保全费470元,合计1311元,在本裁定生效时退还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谭艺钦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