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书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0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8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

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8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德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 张 陆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