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有权
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
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权利。有权组织生产经营和处
六条明确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权利。有权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理产品。”故其用黄土填埋深坑养猪并不违法,也不违约,并未改变土地用途,并未破坏土壤。至于车荣华认为其填坑是改变租地用途,改变租地性质,破坏农用地是站不住脚的。租地协议明确议定养猪,并非建蓄粪池,一个养猪场用不到1分地建蓄粪池足以,根本不需要建2.04亩地的蓄粪池。退一步讲,建蓄粪池仍然是为了养猪,仍然是从事农业生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
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承包方应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故将农业用地变成非农建设,才是
条明确规定“承包方应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故将农业用地变成非农建设,才是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土地性质。但原判决对其证据和抗辩不予理睬,只偏信车荣华的狡辩。认定其用黄土填坑未建蓄粪池就是改变租地用途,破坏农用地,应予撤销。(三)原判决对双方租地协议予以解除严重违法。其与车荣华签订的《租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与《民法通则》第五十五
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的要件相符合,与《合同法》的规定完全符合,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其用
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的要件相符合,与《合同法》的规定完全符合,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其用黄土填埋深坑办养猪场,完全是履行合同,并未改变土地用途,并未破坏农用地,未违约,未违法。武西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
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审查中,武西胜认可对于2亩地的深坑,双方签订协议时商定利用一部分建
二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审查中,武西胜认可对于2亩地的深坑,双方签订协议时商定利用一部分建蓄粪池。本院经审查认为,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车荣华与武西胜签订《租地协议》时约定,武西胜所租赁土地内深坑作为蓄粪池之用,而武西胜在未经车荣华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深坑填埋,改变了双方协议约定。二审时,武西胜称车荣华同意其在坑中倒土,并提交录音证据予以证明,因车荣华对此不予认可,且武胜西前后所称不一致,武西胜对其所称未另行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印证,故对武西胜所称不予采信。车荣华提交11张照片,用以证明武西胜违反合同约定,改变租赁用途,擅自在涉案土地上填埋建筑垃圾,损坏租赁土地;武西胜对此不予认可,并称其计划在该坑建蓄粪池,但因旁边是别人的水井,不能污染,故其将坑填平了,所用为黄土非建筑垃圾,同时表示填埋时每车收取100元,取得净利润5000元。因车荣华与武西胜签订《租地协议》时约定,武西胜承租土地内深坑作为蓄粪池之用,而车荣华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武西胜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同时可证明武西胜未经车荣华同意用建筑垃圾将该深坑填埋,改变租赁用途,损坏租赁土地,故原判决对车荣华请求解除《租地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因此,武西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
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西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渭审 判 员 汪卫
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西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渭审 判 员 汪卫平代理审判员 陈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侯阿娇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