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祖镱、张峻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45元,减半收取11372.5元,由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薛春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荣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