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祖镱、张峻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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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45元,减半收取11372.5元,由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薛春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荣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