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传凤与毛荣桦毛奉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5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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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传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

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传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樊行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虹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