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
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传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
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传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樊行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虹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