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昌图县三江口镇海丰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晓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3

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图县三江口镇海丰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由

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图县三江口镇海丰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昌图县三江口镇海丰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二治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