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第4项约定:项目部由临时股东负责运营和管理,担任项目经理,项目部人员业务费用支出、审批、报
二条第4项约定:项目部由临时股东负责运营和管理,担任项目经理,项目部人员业务费用支出、审批、报账按项目部管理制度和执行程序执行,甲方委托第三方实施管理。项目部设立独立账户,甲方每月提供3万元项目运作资金,用于办公人员工资发放及日常运营支出,每月初申领,月底结算归账。该费用纳入甲方对项目的专项资金,待项目施工合同正式签订后,纳为项目经营总成本。甲方及乙方对该项目日常使用费实行资金预报申请,财务审核共管。约定项目业务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确保在2015年5月31日前实现落地,合同签订。协议约定在与航天六院签订正式合同前,由甲方代表胡某某代表甲方公司签订本协议并具体履行,之后,依此协议签订正式合同。该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并由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协议中甲方由原告胡某某签订,但未加盖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乙方由被告陈某某签字,李某某作为第三方监督见证人在协议中签字。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6月5日、6月23日、7月8日、8月8日四次向李某某支付运作费90000元,李某某收款后转账给被告陈某某。2014年9月17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5000元,共计支付被告105000元。被告为证明其按约定运筹该项目提供:《西安航天六院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简介、中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空白法人授权委托书、项目建设招投标信息、航天六院要闻速览、网上下载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失信记录及涉诉案件信息、餐饮茶艺会所发票、加油票、烟酒发票、租房、租车证明、自行制作员工工薪统计表、项目部财务统计表,证明协议签订后其所做工作及费用支出。对于以上证据,原告认可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简介是其向被告提供,中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空白法人授权委托书是因被告没有工作进展要求退还支付的运作费时,被告声称有其他项目可以运作时提供。认为被告提供其余证据与本案无关,均不知晓。庭审中,原、被告分别提供《西安航天六院建设项目合作协议》,原告提交协议第二
第二条第四项第二款有“如到期项目未成立、未签订施工合同乙方全额退还甲方提供的运作费用。”被告提供
条第四项第二款有“如到期项目未成立、未签订施工合同乙方全额退还甲方提供的运作费用。”被告提供协议中该条款没有上述字样。本案审理中,通知第三方监督见证人李某某到庭,李某某提供其所持有协议与被告陈某某的内容一致。调查中,李某某称协议是被告起草,没有提及办不成退款事宜,商议时原告提出如办不成应退还运作费,李某某认为可以风险共担,而被告表示办不成全部退款。商议好后李某某与被告一起去打印,三方签字。李某某称整件事情运作中,被告一直未能给原告约见航天六部的负责人,原告才停止付款,被告又声称有其他项目,李某某告知原告被告没有信用不要再相信,应要求被告退款,作为中间人也多次协调被告向原告退款,但是没有结果。本院认为,本案《西安航天六院建设项目合作协议》系原、被告以个人名义签订,其目的是拟以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义承建西安航天六院设备安装及土建、技改项目。合作协议内容均是项目承建后组建项目部的方案,对原、被告合作运作中各自权利、义务没有约定。按照约定,运作时间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前,至今未有结果,故双方合作已经终止。按照约定,原告每月提供3万元项目运作资金,用于项目部办公人员工资和日常运营支出,每月初申领,月底结算归账,待项目施工合同正式签订后,纳为项目经营总成本。本案中被告提供的所有费用票据、租房、租车证明均其个人行为,没有资金预报申请及财务审核的手续,故对其要证明运作费用支付情况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因原告原因未能提供所需资料至项目搁浅,亦未提交合法有效证据,其辩称本院不予采纳。依据第三方监督见证人的陈述,双方合作为原告提供资金,被告联系运作的方式,双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合作事项,原告亦应承担一定风险,应适当支付被告必要的花费,故本院酌定原告承担21000元,其余费用84000元应退还原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
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胡某某84000元;二、驳回原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胡某某84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6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
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6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260.6元,被告承担1042.4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娜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