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乐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鞍山市铁东区樱花阁日本料理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0

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因乐富电子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误将原樱花阁料理店使用的POS安装给景子街业主张璐璐,张璐璐在卖货时用POS机刷卡,因POS机未撤机,款项打到樱花阁料理店投资人武雪松的银行账户中,因乐富电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迪已将款项返还给张璐璐,故转入武雪松卡中的47070.87元应返还给乐富电子公司,现乐富电子公司要求返还4707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

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鞍山市铁东区樱花阁日本料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给鞍山乐富电

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鞍山市铁东区樱花阁日本料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给鞍山乐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47070元。案件受理费977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88.5元,由鞍山乐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梦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