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毅与宋雪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4

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宋雪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德毅借款五十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

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宋雪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德毅借款五十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保全费三千〇二十元、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保全费三千〇二十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宋雪静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永生人民陪审员  朱维元人民陪审员  王永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历智宇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