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日坤与张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8

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零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家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叶日坤偿还借款19

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家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叶日坤偿还借款192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192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从2016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叶日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2元,由被告张家勇负担。原告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2元,由被告张家勇负担。原告叶日坤已经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黎长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何雄钦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

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

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