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
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
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
十四条、第一百六十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永江应支付原告杭州八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201
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永江应支付原告杭州八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2703.63元,并支付违约金270.36元,合计2973.99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杭州八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孟永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杨丹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一雯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