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李国胜其他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第一百条零一条、

一百条零一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国胜驾驶的豫A×××××号轿车于本院指定地点,期

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国胜驾驶的豫A×××××号轿车于本院指定地点,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220元,已由申请人李文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世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凯旋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