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华城物贸有限公司与刘刚、王春阳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8

第二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重复起诉。当事人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二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重复起诉。当事人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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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3民初440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句容市华城物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3758元,退还(一审原告)句容市华城物贸有限公司;上诉人句容市华城物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758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华勇审 判 员  孙 毅代理审判员  严晓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