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江铭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2

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

第九十二条、

条、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铭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铭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借款本金122938.1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8月11日的利息及罚息为160552.48元、复利为104147.12元,此后按月利率1.99%上浮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复利均计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同时支付律师代理费14725.7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293元,由被告江铭荣负担。

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293元,由被告江铭荣负担。被告江铭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彬人民陪审员  周一峰人民陪审员  柯 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符雪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

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第二百

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

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