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信东、周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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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3民初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3民初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邵信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王有奎审判员 尹福中审判员 周超举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何会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