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海涛与周坤先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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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海涛撤诉。案件受理费252800元,减半收取12640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海涛撤诉。案件受理费252800元,减半收取126400元,由郑海涛负担。审 判 长 王建明审 判 员 柴 卓审 判 员 乐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法官助理 黄显珠书 记 员 田 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