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景泰县昌欣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余志才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5

第六十条第一款

六十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七十一条、第一百七

第一百七十四条、

十四条、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二

第四条、

十八条、第

第二十八条、

四十九条第三款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第五十八条,《中华

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四条,《最高

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

第十九条、

规定,判决如

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景泰县昌欣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白银市中小企

下:一、景泰县昌欣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白银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金2912451.71元、代偿资金占用费、违约金30万元、律师费5.8万元,其中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金2912451.71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7日起以年利率6.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二、如景泰县昌欣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则白银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该公司提供的抵押物200头奶牛的变价款1300830元优先受偿;三、本判决第二项义务履行完毕后,余志才、张元红、甘肃陇蓄园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确定的剩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责任后的责任范围内向景泰县昌欣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驳回白银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09元,由景泰县昌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09元,由景泰县昌欣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余志才、张元红、甘肃陇蓄园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志才、张元红、甘肃陇蓄园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10954元的范围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守涛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祁小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