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夫士与王现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2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百一十九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夫士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夫士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海鹏审 判 员  刘善霞人民陪审员  万德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洁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