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曾建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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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
一百一十八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
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
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吉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应华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