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八条、
一百一十八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原告(反诉被告)新疆荣源汇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原告(反诉被告)新疆荣源汇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二、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赵建华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700元,减半收取43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新疆荣源汇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反诉被告)新疆荣源汇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4350元;已收取的反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赵建华负担,退回被告(反诉原告)赵建华2950元。审判长 谷长国审判员 朱 娜审判员 吴成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玉琴1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