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荣源汇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赵建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1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一百一十八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原告(反诉被告)新疆荣源汇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原告(反诉被告)新疆荣源汇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二、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赵建华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700元,减半收取43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新疆荣源汇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反诉被告)新疆荣源汇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4350元;已收取的反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赵建华负担,退回被告(反诉原告)赵建华2950元。审判长  谷长国审判员  朱 娜审判员  吴成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玉琴1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