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申请执行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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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十一条、第十
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14)米易民初字第1724号民事调解书由
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14)米易民初字第1724号民事调解书由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费 强审判员 杨 光审判员 刘益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