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7

第八十四条、

八十四条、第八

第八十九条、

十九条、第九十

第九十条

条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李某支付原告时某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李某支付原告时某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月息2分自1996年8月31日起计付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王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袁泽军审判员  朱恒军审判员  谢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爱丽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