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仁与铁岭县永胜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长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7元,减半收取318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长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7元,减半收取318.50元,由原告李长仁负担。审判员  张学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泽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