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
第三十二条、
十二条、第四十
第四十四条、
四条、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第二百三十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五条、第二百三十六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7)冀0730民初903号民事
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7)冀0730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二、孙海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腾空其所租赁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张家口办事处营区内的场地,拆除其所建建筑物,恢复原状并交回原承租军队房地产;三、孙海龙支付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张家口办事处逾期占用租赁物租金3748.5元;四、驳回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张家口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孙海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7元,由孙海龙负担22元,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张家口办事处负担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4元,由孙海龙负担44元,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张家口办事处负担13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瑞云审 判 员 刘东华审 判 员 王少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伟新书 记 员 田 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