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蒙存武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
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蒙存武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蒙存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份,被告人蒙存武为筹集毒资,伙同陈某2(另案处理)驾驶一辆五菱面包车在灵山县先后盗窃他人五辆共价值人民币31467元的摩托车。具体如下:1、2017年5月2日凌晨,陈某2驾驶一辆五菱面包车搭载被告人蒙存武窜至灵山县三海街道新光路398号9栋3室的后门处,两人共同将被害人劳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蓝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车牌号为桂N×××××)盗走,后销赃给1名男子。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150元。2、2017年5月7日6时许,陈某2驾驶一辆五菱面包车搭载被告人蒙存武窜至灵山县灵城街道香山路望阳上东区31栋2单元的楼梯口处,两人共同将被害人邓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车牌号为桂N×××××)盗走,后销赃给一名男子。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150元。3、2017年5月7日晚上,陈某2驾驶一辆五菱面包车搭载被告人蒙存武窜至灵山县“超越网吧”门口,两人共同将被害人黄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该车未入户,车架号为LWBTCH2EXH1009490)盗走,后销赃给他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470元。4、2017年5月15日8时许,陈某2驾驶一辆五菱面包车搭载被告人蒙存武窜至灵山县灵城街道三多村委会双下村的一栋居民楼门口处,两人共同将被害人谭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车牌号为桂N×××××)盗走,后销赃给他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66元。5、2017年5月16日下午,陈某2驾驶一辆五菱面包车搭载被告人蒙存武窜至灵山县三海街道三海村委会坪塘村海岩路“正久职校”大门斜对面走廊处,两人共同将被害人潘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车牌号为桂N×××××)盗走,后销赃给一名男子。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931元。2017年6月6日11时许,灵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灵山县新圩中心小学附近将陈某2抓获,并当场缴获其作案用的五菱面包车。同日,民警在陈某2的带领指认下,在灵山县新圩镇元屋岭村委会上排岭村附近将被告人蒙存武抓获。经审讯,被告人蒙存武对其伙同陈某2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次日,被告人蒙存武因本案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严重疾病于同日被送至南宁市茅桥中心医院治疗。另查明,被告人蒙存武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灵山县看守所不宜收押证明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证人陈某2的证言、被害人劳某、邓某、黄某、谭某、潘某的陈述、被告人蒙存武的供述、灵山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灵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灵价认字(2017)254号、255号、256号、257号、25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本院(2015)灵刑初字第294号、(2016)桂0721刑初19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蒙存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蒙存武的刑事责任成立。在盗窃
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蒙存武的刑事责任成立。在盗窃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蒙存武与陈某2共同商量盗窃摩托车并共同实施盗窃,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蒙存武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蒙存武有前科劣迹,且前罪与后罪为同种罪,应对其从严惩处。被告人蒙存武为吸毒而盗窃,应对其从严惩处。被告人蒙存武归案后直至法庭审理过程中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蒙存武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四条、
六十四条、第二十五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款、第五十二条、第五
第五十二条、
十三条、第六十
第五十三条、
四条和《最高人
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蒙存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
:一、被告人蒙存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20年4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蒙存武与陈允多共同退赔人民币7150元给被害人劳某,共同退赔人民币7150元给被害人邓某,共同退赔人民币7470元给被害人黄某,共同退赔人民币1766元给被害人谭某,共同退赔人民币7931元给被害人潘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梁 震人民陪审员 黄礼明人民陪审员 冯永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德胜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
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
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
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
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
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
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圈套”、“数额巨大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圈套”、“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
”、“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
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
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
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