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与曾光辉、吴正辉、徐树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一百

第一百九十六条、

九十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五条、

五条、第二百零六

第二百零六条、

条、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

第十八条、

十一条、第三

第二十一条、

十一条,最高人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曾光辉、吴正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

决如下: 一、曾光辉、吴正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98920.84元及至2016年9月12日止欠付的利息、罚息和复利27446.34元,并以298920.84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案涉《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徐树成对曾光辉、吴正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曾光辉的追偿权; 三、驳回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96元、公告费260元,由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96元、公告费260元,由曾光辉、吴正辉负担;徐树成对此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曾光辉、吴正辉的追偿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 溱 人民陪审员  施尚贵 人民陪审员  刘晓蓉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