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伟信置业有限公司、刘昇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5

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青岛伟信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刘昇明、申请人祝天叶于2017

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青岛伟信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刘昇明、申请人祝天叶于2017年7月18日经平度市南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卢秀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琳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