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凯丽与季存、李义华等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9

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凯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凯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丁凯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74元,减半收取637元,由上诉人丁凯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樊健健审判员  马玉文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武 帆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