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凯丽与季存、李义华等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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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凯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凯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丁凯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74元,减半收取637元,由上诉人丁凯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樊健健审判员 马玉文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武 帆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