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零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
第九十二条、
条、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震宇、王燕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马方红借款本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震宇、王燕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马方红借款本金人民币3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05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40元,由被告蒋震宇、王燕兰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40元,由被告蒋震宇、王燕兰负担;鉴定费5400元,由被告王燕兰负担(已兑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冬良人民陪审员 楼正康人民陪审员 张均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吴育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