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波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8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

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志浒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王 杰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