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全与张海江、张海元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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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永济市电机厂安居小区北2-2-7号的房屋过户登记到申请人张海全名下。二、申请执行人张海全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便霞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