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高朋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0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

第七十八条、

十八条、第七十

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高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

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高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12日起至2024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巫慧群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