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
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双方并未约定利息计付标准,故本院确定从2015年12月19日起算,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清款时止。原、被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形成《完工单》的过程中都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交易风险应有一定的预判能力。被告辩称自己在喝酒后算错了的理由,因没有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故对被告的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工程未完工、未结算、质量有问题的理由,因被告已使用原告所安装的水电并出具《完工单》,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
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的规定,被告的该辩称理由于法无据且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
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代祥工程款154330元,并从2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代祥工程款154330元,并从2015年1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清款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6元,由被告邓平负担(原告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6元,由被告邓平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宋 健代理审判员 沈 建人民陪审员 魏延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丽娟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