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沈汝锋信用卡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1

第六十条第一款、

六十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五条、

零五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

六条、第二百零七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分期手续费、其他杂费,之后的利息、滞纳金、分期手续费及其他杂费等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沈汝锋负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沈汝锋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各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梁万邦审判员  方媛媛审判员  杨俊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晏成林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