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长刚、崔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7

第二条约定:借款的放款、支付、还款、金额、期限、利率、利息计算等具体事项,以相关业务档案、凭证记

二条约定:借款的放款、支付、还款、金额、期限、利率、利息计算等具体事项,以相关业务档案、凭证记载为准。当日,被告崔霞、徐传强、瞿晓东与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编号为(莒壮农信)保字(2016)年第136号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崔霞、徐传强、瞿晓东对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2016年4月13日,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照借款合同约定向被告张长刚发放借款4万元人民币,借款借据中载明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13日至2017年4月7日,借款月利率为10.4400‰。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元,剩余借款本金37500元未付。该笔借款利息已付至2017年6月20日。另查明,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7月19日改制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保证合同等书证为证,并经本院庭审查证所认定。本院认为,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属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已改制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权利、义务应由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继受。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张长刚提供借款,被告张长刚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本息。原告要求被告张长刚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崔霞、徐传强、瞿晓东自愿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

第六十条、

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

零七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五条、

五条、第二百零六

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

第六条、

八条、第二

第十八条、

十一条,《中

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长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

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长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7500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崔霞、徐传强、瞿晓东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7.5元,保全费395元,由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7.5元,保全费395元,由被告张长刚、崔霞、徐传强、瞿晓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凤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逯 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