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洪明与长沙润鼎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1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该法第三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

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询”。本案中,原告作为被告的股东,有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被告提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及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

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沙润鼎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洪明

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沙润鼎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洪明提供从2012年1月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2012年的现金流量表、2013年后的出纳现金流水、报销标准、薪酬标准)、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以供原告陈洪明查阅、复制;二、被告长沙润鼎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洪明提供从2012年1月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以供原告陈洪明查阅;三、驳回原告陈洪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长沙润鼎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任友 来自马克数据网